自動門未開 客人撞上門
去賓館訂房間,人還未進賓館卻先與賓館的自動玻璃門來了個“親密接觸”。是消費者走路過快?還是賓館自動門反應不靈敏?還未產生消費事實,賓館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?
2月24日晚,消費者胡先生到余姚泗門某賓館預定房間。走到大廳自動門時,由于該門沒有及時打開,胡先生提防不及就直接撞了上去,結果頭部撞傷,花去醫藥費300多元。
面對以上事實,胡先生認為,自己前去賓館消費,因賓館自動門失靈才導致自己與門相撞受傷,因此賓館方應給予自己一定的賠償。而賓館方卻認為,是胡先生自己走路太快,不小心才會撞頭,同時強調胡先生當時還未正式入住賓館,也未在賓館產生過任何其他消費,所以賓館不應承擔責任。
面對雙方各執一詞,余姚泗門工商分局對此進行了調解。“根據《消法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,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,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,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如果構成犯罪的,則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面對工商人員的解釋,最終賓館方認識到自身的責任,并同意給付胡先生350元醫藥補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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